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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考试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,是检查学生学习成绩,评估教学质量的手段之一。为端正学风、考风,提高考试成绩的可信程度,保证考试顺利进行,特制订本细则。
一、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不听劝告者,该门课程判零分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:
1、携带通讯工具入场者; 2、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者; 3、考试时间结束仍强行答卷者; 4、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者;
二、考生犯有下列作弊行为者,该门课程判零分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并给予行政处分。 1、夹带资料(书籍、笔记、小抄等)进入考场者; 2、偷看他人试卷、抄袭他人试卷者; 3、传递纸条或有意将自己答卷交其他考生抄袭者; 4、冒名顶替、换卷或借口离开考场在场外舞弊者; 5、故意撕毁试卷者; 6、利用通讯工具、计算器作弊者; 7、其他作弊行为者;
三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该门课程判零分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并给予留校查看,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1、 不服从主、监考教师安排,顶撞谩骂教师,扰乱考场纪律者; 2、 考试中有违纪现象,过去已记过处分者; 3、 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;
四、每学期考试结束后,教学管理办公室及时形成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,报院长批准后,予以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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